樓層面積定義

  • 建築面積
    根據《建築物(規劃)條例》第23(3)(a)條的定義,一幢建築物的「總樓面面積」是指『在每層樓面水平(包括地面水平以下任何樓面)量度所的建築物外牆以內面積, 連同建築物內每個露台的面積(以露台整體尺寸計算,包括其圍邊的厚度),以及建築物外牆的厚度』。 這包括所有樓層、樓梯和升降機槽的面積,但在一般情況下,停車位、機械房、電力變壓房、 垃圾房和其他類似設施的面積可以不予計算。

    一個單位的「總樓面面積」包括該單位的「實用面積」,加上按比例攤分,它在該建築物內所有公用地方的面積總和中所佔的積份。 量度一個單位的「總樓面面積」的方法,與上述一幢建築物的「總樓面面積」的量度方法相似。

  • 租用面積
    一個單位佔用整個樓層時,它的「租用面積」是指單獨分配給該單位的樓面面積,包括厠所和升降機門廊的面積, 但不包括公用地方的面積,例如樓梯、防煙門廊、升降機槽和機房。

    如果一個樓層劃分成多個單位時,其中一個單位的「租用面積」是指單獨分配給該單位的樓面面積,加上按比例攤分, 它在該樓層的公共厠所、升降機大堂和走廊面積總和中所佔的積份,而該樓層所有單位的「租用面積」的總和, 應該相等於由一個單位佔用整個樓層時時「租用面積」。 量度「租用面積」的方法與量度「實用面積」的方法相似。

  • 實用面積
    一個單位的「實用面積」是指單獨分配給該單位的樓面面積,其中包括露台、間牆和支柱及其他類似設施的面積, 但不包括公用地方的面積,例如樓梯、升降機槽、大堂和公共厠所等。 該單位與光井、升降機槽或任何類似直槽、 或公用地方的分隔牆,應視作外牆處理,它的整個厚度應包括在內。

資料來源: 香港測量師學會「量度作業守則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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